日期:[2015年01月0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0]
菏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

买房不用缴“水气热”开户费了

□本报记者 陈 力
  1月1日起,城市配套费计入房价
   1月 6日,本报6版报道了新《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实施的消费,引起广大读者热议,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对菏泽城市配套费征收新规进行权威解读。
  新规出台前:酝酿一年几经易稿
   “菏泽城市配套费新规的出台,凝聚了多个部门的心血,前后共历时一年多!”1月6日,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科长张进涛告诉记者,菏泽此前执行的城市配套费政策,出炉于2009年12月30日,其城市配套费政策比较简单,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政策,都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张进涛说,新的菏泽城市配套费政策起草于2013年下半年,根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菏泽实际情况下,多次协商几经易稿。最终新规出台,自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与周边城市相比,菏泽城市配套费征收新规更加完善、科学。”张进涛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
   根据新规,凡在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和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 (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使用,主要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统一收取。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专项配套费标准:供水35元,供气25元,供热70元
   专项配套费,民用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工业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设计用量征收。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民用建筑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
   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民用建筑项目供水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35元。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住宅每平方米25元,非住宅项目只收红线外供气设施配套费,需要进行室内供气设施建设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70元。
  五类用房免征配套费
   五类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不含教职工住宅楼和营业性用房);非营利性医院、养老院、托老院等医疗卫生服务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有明确要求应当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新规施行前未配套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仍按照原有关规定办理,原来无规定的,可参照新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