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11月02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损害消费者权益,八种情形将被约谈

市消协负责人解读《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
本报讯 (记者 董 慧)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从市消费者协会获悉,11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正式开始实施。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的将被约谈,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牛建峰昨日就此进行了解读。
   牛建峰说:“以前,消协组织在调解消费争议过程中,如果经营者不来参加调解,就视为不同意调解,调解也将会终止。有了这个《约谈办法》,我们就可以与经营者开展适时、适度的约谈。”
   《约谈办法》规定的8种约谈情形为:
   引发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的;
   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倾向,需要进行警示劝谕的;
   比较试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牛建峰介绍,被约谈单位确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约谈结束后,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根据约谈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视情况可向其发出 《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劝谕)书》,必要时公开发布。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消协组织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行政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