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12月03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截留挪用非遗保护经费可依法追责

我省首部非遗条例在菏施行;明确非遗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本报讯(记者 陈力)记者昨日从市文广新局获悉,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据了解,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做为非遗大市,截至目前,菏泽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分别为31项、77项、140项、510项,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分别为12位、51位、207位。我市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数量连续6年位居全省第一。菏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文化气质,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传统生活方式的急剧转变,以口传心授为主要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出现了急剧衰退的迹象。
   条例首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包括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且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义务: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条例规定,对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