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12月25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5]
三人合伙拐卖儿童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志国)12月24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俄某、白某、杨某在四川省西昌市购买儿童后准备卖往山东临沂,路经菏泽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今年6月2日,俄某等三人伙同省某、尼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男婴,并打算将男婴卖往临沂。第二天早晨,三人与省某带小孩一起乘车来到成都,6月4日又乘坐成都至济南的长途客车准备去临沂。6月5日中午,俄某三人到达菏泽服务区,准备换乘去临沂的车辆时被抓获,被拐男婴获得解救。
10月23日,三人被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公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俄某、白某、杨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接送、拐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卖出男婴,属于犯罪未遂应予以轻判。但法官指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接送、中转中的任一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均应认为犯罪既遂;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但考虑白某、杨某属从犯可从轻处罚。
12月24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白某、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结束后,俄某认罪表示不上诉,而白某与杨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据了解,今年6月2日,俄某等三人伙同省某、尼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男婴,并打算将男婴卖往临沂。第二天早晨,三人与省某带小孩一起乘车来到成都,6月4日又乘坐成都至济南的长途客车准备去临沂。6月5日中午,俄某三人到达菏泽服务区,准备换乘去临沂的车辆时被抓获,被拐男婴获得解救。
10月23日,三人被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公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俄某、白某、杨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接送、拐卖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卖出男婴,属于犯罪未遂应予以轻判。但法官指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接送、中转中的任一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均应认为犯罪既遂;拐卖儿童犯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但考虑白某、杨某属从犯可从轻处罚。
12月24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俄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白某、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结束后,俄某认罪表示不上诉,而白某与杨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