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B2]

50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他被判刑三年

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三例非正常上访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案
□牡丹晚报记者 志国
   12月3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以来我市利用法律手段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情况,同时公布了三例典型案件。
   今年初省法、检、公、司四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后,我市于3月份启动“非访”治理“百日会战”,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打击。公安机关对一批“非访”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一批涉嫌犯罪的“非访”人员予以刑事立案。截至目前,我市共受理此类刑事案件19件,涉案25人;已审结发生法律效力案件10件,涉案16人。
  张某某:五十余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三年
   2012年10月,张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被姬某殴打后,公安机关对姬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佰元的处罚。张某某对自身伤情到县市两级公安机关鉴定。两级公安机关均认为其双侧股骨头坏死与本次被打外伤无直接关系,张某某对鉴定结果不满。为引起关注,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8月13日,张某某本人或与家人五十余次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周边等地,采取滞留、燃放鞭炮、拦道方式,进行非正常上访或滋事,其间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十一次,宣告行政拘留三次。
   张某某在北京“非访”期间,郓城县候咽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进京做其劝返工作无果。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将张某某寻衅滋事案移送郓城县公安局管辖。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不按正常程序信访,而是进京长期在中南海周边等地滞留和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闫某某:多次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获刑二年
   闫某某不服菏泽两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并怀疑公安机关在处理其与他人的纠纷过程中不作为,不依法到当地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却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先后7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使馆区等地非正常上访,企图通过制造影响达到解决个人非法要求的目的。其间,闫某某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次。
   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闫某某不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却多次到京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后不思悔改,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刘某某:进京非正常上访被拘留五次不悔改,被判刑二年
   2006年3月15日至2015年2月,刘某某先后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使馆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院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致多名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次,被训诫9次。
   巨野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以信访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经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且在信访场所吵闹,引发群众围观,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上述案件的依法及时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在法治社会,任何公民必须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