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2月19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0]
老人散步被狗咬狗主赔了3万多
有些案例中饲养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春节假期已过,市民生活渐归正常,狗市也恢复了热闹。不过,牵狗回家时,你也许应该对“风险”考虑一二。笔者昨日从广州法院了解到,因养狗咬伤人而对簿公堂的“血淋淋的教训”不在少数,个别案件中狗主人甚至因爱狗“任性”赔付3万多元,国内一些地方更出现了宠物狗咬人狗主人被判刑的实例!
晨起遛小爱犬,途中遭大狗咬
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李大爷最近才结束了两桩因狗而起的官司。
去年4月19日早上6时许,李大爷牵着自己的博美犬“松松”出去散步时,一条大狗冲出来咬“松松”。李大爷一把拉起爱犬,不成想大狗跟着跳起来追咬,还将李大爷的右手臂一并咬伤,伤口流了很多血。
大狗的主人黄女士说,事发当天一大早,她起床准备出门,打开铁门时狗趁机跑了出去……
看到李大爷被自家狗狗咬伤,作为主人她跟着老人回了家,并叫老人家去医院。
李大爷当天到广州新海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去年5月9日出院,共住院20天。事发后,李大爷的博美犬“松松”被送到宠物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因救治无效死亡。宠物医院出具的动物死亡报告书载明博美犬 “松松”治疗时主要诊断为“腹壁疝、肺淤血、急性胰腺炎”,死亡诊断为 “急性胰腺炎继发多器官衰竭”。
法院做出裁定,狗主赔三万多
黄女士说,狗是儿子养的,于去年4月4日从乡下带回广州。儿子于事发前一晚来家吃饭,顺便将狗带了,原准备转天带走的,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就发生了咬伤人的事件。
事发当天,黄女士向李大爷支付了医药费5400元。黄女士还表示,其只负责老人家的医药费,并认为老人家的狗受伤与其无关,其不负责小狗受伤的医药费,同时表示不清楚小狗受伤是否与自家的狗有关。
见此态度,李大爷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关于狗的诉讼中,他要求黄女士赔偿宠物狗治疗费10759.5元、宠物狗款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关于他本人所受伤害的诉讼中,他要 求 黄 女 士 赔 偿 医 疗 费14019.7元、护理费23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后续治疗费等共6.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黄女士的狗没有加狗绳,没有进行养犬登记,黄女士未对狗采取妥善安全措施,对于李大爷的博美犬“松松”的受伤和死亡存有过错。
对于宠物狗的损失,法院核定认为,李大爷的损失共14409.5元 (即医疗费10409.5元+宠物狗价款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应由被告赔偿;对于李大爷本人所受的伤害,法院核定李大爷的损失共19819.7元 (即医疗费140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5400元 , 被 告 应 再 赔 偿14419.7元。
因为没管好自家的狗,黄女士要赔偿3.4万多元。
法理延伸:宠物恶性伤人,主人或担刑责
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宠物伤人后主人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但也不乏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2010年4月,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挣脱狗链在村中游荡时,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
由于康某对被害人积极赔付,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属于从轻情节,因此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饲养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给予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2015年3月,黑龙江尚志市一名少年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事发当日,狗主人刘某某在院内发现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少年尸体移至工厂附近河边抛弃。法院认定,刘某某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被害人受犬加害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受害人被犬撕咬后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其判刑5年。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受访认为,判定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如指示动物故意伤人或放任动物伤人,简言之就是将动物作为犯罪的工具,如果不满足这类条件,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董 柳
晨起遛小爱犬,途中遭大狗咬
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李大爷最近才结束了两桩因狗而起的官司。
去年4月19日早上6时许,李大爷牵着自己的博美犬“松松”出去散步时,一条大狗冲出来咬“松松”。李大爷一把拉起爱犬,不成想大狗跟着跳起来追咬,还将李大爷的右手臂一并咬伤,伤口流了很多血。
大狗的主人黄女士说,事发当天一大早,她起床准备出门,打开铁门时狗趁机跑了出去……
看到李大爷被自家狗狗咬伤,作为主人她跟着老人回了家,并叫老人家去医院。
李大爷当天到广州新海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去年5月9日出院,共住院20天。事发后,李大爷的博美犬“松松”被送到宠物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因救治无效死亡。宠物医院出具的动物死亡报告书载明博美犬 “松松”治疗时主要诊断为“腹壁疝、肺淤血、急性胰腺炎”,死亡诊断为 “急性胰腺炎继发多器官衰竭”。
法院做出裁定,狗主赔三万多
黄女士说,狗是儿子养的,于去年4月4日从乡下带回广州。儿子于事发前一晚来家吃饭,顺便将狗带了,原准备转天带走的,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就发生了咬伤人的事件。
事发当天,黄女士向李大爷支付了医药费5400元。黄女士还表示,其只负责老人家的医药费,并认为老人家的狗受伤与其无关,其不负责小狗受伤的医药费,同时表示不清楚小狗受伤是否与自家的狗有关。
见此态度,李大爷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关于狗的诉讼中,他要求黄女士赔偿宠物狗治疗费10759.5元、宠物狗款项3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关于他本人所受伤害的诉讼中,他要 求 黄 女 士 赔 偿 医 疗 费14019.7元、护理费23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后续治疗费等共6.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黄女士的狗没有加狗绳,没有进行养犬登记,黄女士未对狗采取妥善安全措施,对于李大爷的博美犬“松松”的受伤和死亡存有过错。
对于宠物狗的损失,法院核定认为,李大爷的损失共14409.5元 (即医疗费10409.5元+宠物狗价款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应由被告赔偿;对于李大爷本人所受的伤害,法院核定李大爷的损失共19819.7元 (即医疗费140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5400元 , 被 告 应 再 赔 偿14419.7元。
因为没管好自家的狗,黄女士要赔偿3.4万多元。
法理延伸:宠物恶性伤人,主人或担刑责
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宠物伤人后主人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但也不乏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2010年4月,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挣脱狗链在村中游荡时,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
由于康某对被害人积极赔付,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属于从轻情节,因此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饲养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给予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2015年3月,黑龙江尚志市一名少年被邻居家的狗咬死。事发当日,狗主人刘某某在院内发现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少年尸体移至工厂附近河边抛弃。法院认定,刘某某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被害人受犬加害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受害人被犬撕咬后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决定对其判刑5年。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律师受访认为,判定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如指示动物故意伤人或放任动物伤人,简言之就是将动物作为犯罪的工具,如果不满足这类条件,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董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