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4月0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8]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期限最多拟定为60天
新华社消息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却“千呼万唤不出来”?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事故调查期限作出调整。这是该条例自2007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送审稿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满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满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6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满足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或者造成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送审稿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满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满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6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满足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客运列车脱轨1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或者造成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