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7月06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8]

医疗救助“新政”惠及千家万户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牡丹晚报记者 韩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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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日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城乡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医疗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同时,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负担能力和获取的医疗补偿、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给予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明确为四类人群: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由县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其他重点救助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的定额资助。
   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全额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低收入家庭或因病致贫家庭尿毒症、血友病、器官移植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救助限额1000元。对普通疾病患者和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医疗费用,根据不同对象实施分类分段按比例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不设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低收入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花费多少救助比例不同,年救助最高限额视家庭困难程度分别为6万元和5万元。对于低收入人员和因病致贫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市、县(区)民政部门可适当降低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
  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各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医院应当对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给予不低于80%的比例优惠减免,建立医疗救助绿色通道,急难一次性临时救助要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资金后,视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救助金额,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全面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 “一站式”结算系统、商业保险“一站式”结算系统,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确保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直接得到救助;要切实落实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站式”结算系统、商业保险部门“一站式”结算系统无缝对接,全面达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真正实现三方“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要结合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意见》指出,各县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配合,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等形式,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要注重发挥慈善和社会力量的优势,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扶慰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和精神慰藉,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要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出现冲击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