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7月1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0]

“拾金而昧”需要有偿返还标准化

□祝建波
   7月1日,一名中年女子手提一个大蛇皮口袋,急匆匆走进南京市六合公安分局马鞍机场派出所的首接室,气喘吁吁说:“警察同志,这包裹是我昨晚捡到的,希望你们帮我归还失主!”蛇皮袋子里的物品价值10万元,她原本不想上交这笔财富,是被25岁的儿子劝说之下才上交的。
   拾金不昧一直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因而“有偿返还”则自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我们同样应当看到,在当下这个倡导效率价值观念的时代,对于返还捡拾到的物品来说,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劳动,理应有价值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主张“有偿返还”,其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标准,部分失物拾得者强行要求过高酬劳的。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倘若有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换言之,“有偿返还”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很可能变成坏事。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我们有必要从道德层面进一步鼓励人们“拾金不昧”,但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尽快给“有偿返还”划定一个法律标准。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