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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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3月0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煤炭清洁生产使用违法最高可罚款二十万元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今起实施,系我省首部行业地方性法规、我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牡丹晚报记者 武 霈
   昨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菏泽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宋述亮及相关负责人,介绍《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相关情况。据了解,该《条例》是根据当前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形势需要而制定实施的法规,是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山东省首部专门对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日起开始施行。
   大气环境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是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受雾霾天气影响,空气质量明显下降。导致大气污染的原因众多而复杂,而煤炭扬尘和燃用过程中形成所谓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是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能源资源消耗特别是煤炭消耗持续增长,煤炭扬尘和燃用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日趋严重。
   因此,治理大气污染必须从治理煤炭污染先行入手,抓好煤炭清洁使用工作势在必行。但是,现有的 《煤炭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缺少对整个煤炭使用过程的细节规定,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地方性配套法规作支撑,特别是行政处罚标准模糊、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起不到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因此,在开展煤炭清洁利用工作中,亟需一部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来约束规范,用法律的强制力、威慑力来保证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据市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宋述亮介绍,经多方调研,该局牵头起草了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至省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月18日审查批准,3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正式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介绍,该《条例》共6章30条,设有总则、煤炭生产经营、煤炭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对煤炭生产环节、经营运输环节、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鼓励煤炭生产企业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提高煤炭洁净品质;科学规划储煤场地,明确建设标准,防止煤粉尘污染;在煤炭使用上,用煤单位将记录煤炭来源、采购数量、煤质情况,同时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
   据宋述亮介绍,《条例》法律责任共10条,综合运用了经济、司法、行政等各种治理手段,明确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处罚幅度,从两千元到二十万元之间,对两种违法行为,可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是山东省首部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工作地方性法规,对我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大意义,对于理顺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和管理体制、促进和规范全市煤炭市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必将加速 ‘法治菏泽’建设进程。”宋述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