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看菏泽·城事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7年08月03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6]
牡丹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必须配建环卫设施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邵建国)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采访获悉,牡丹区政府近日印发了《牡丹区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扩建必须配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卫设施。
   根据“办法”,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牡丹区住建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按照“办法”,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扩建未按照标准配套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生活垃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行为人清扫干净、恢复原状,对责任人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将生活垃圾与粪便、建设泥浆及其他废弃物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