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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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09月1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6]

男子自愿连续加班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用人单位担责20%,赔偿2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五旬男子文某为了多挣钱连续加班,某日加班4个多小时 回家,结果出现身体不适,送医后终告不治。因无法认定为工伤情形,文某家属索赔起诉。近日,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认定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亲,下有几个刚成家不久的儿女,平时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不过,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因此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文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赶上高峰期,一个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处于工作状态。
   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他体检,发现他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可未到一个月,意外就发生了。12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文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两三点钟,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他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原因不知”。
   2017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文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文某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当日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文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为生产型企业,不可避免会因业务季节性波动而导致订单增多带来整体用工量增加,公司从未强迫文某加班,且“公司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亦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
   面对争议焦点,法庭展开了细致调查。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文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文某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至于文某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相关案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文某上班及加班后回家,身体不适送医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最终,法院酌定,由企业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支付其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