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看菏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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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4月19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下月起实施

连续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者可申请;个人年缴费40元;补偿限额确定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连续卧床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患严重或者慢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专门护理而产生的护理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护理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等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
   职工长护险资金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30%,个人缴费可以从参保人员个人医保账户代扣。
   职工长护险资金按年度筹资,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2%左右确定。暂按每人每年95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个人缴纳40元(从个人账户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集40元,福彩公益金及财政补助15元。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限额分别为120元、150元、170元;接受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的,每床日限额费用(不含床位费)分别为60元、4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专护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机构医疗护理支付比例为85%,居家医疗护理的支付比例为90%,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