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看菏泽要闻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8年05月3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市中院公布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行政机关败诉多因“程序违法”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 欣) 为更好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5月30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17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对2017年度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就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审行政案件连续三年增长
   司法审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案件1180件,审结1102件。其中,一审行政案件收案971件,结案884件;二审行政案件收案209件,结案218件(含旧存)。
   历数去年一、二审行政案件,相较往年收案数量呈持续增长状态。2017年,全市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971件,同比增长4.3%,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同比下降15.1%的情况下,全市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保持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连续三年持续增长的态势;二审行政案件收案209件,同比增长31.4%。
   三大领域行政案件数量居前
   从2017年行政案件分类看,行政争议涉及领域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
   行政案件数量居前的是城建类(含规划、房屋登记)、土地资源类 (含土地登记、土地征收等)、公安类。其中,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引发的涉民生案件占比较大。从案件类型看,约75%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在征收拆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案件。
   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和经济转型升级,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滴滴打车行政处罚系列案等。
   行政机关败诉率18.8%,同比略降
   2017年,全市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并生效的案件数为166件(其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为37件,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为78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为51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结案数884件的18.8%,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略有下降,但仍高于全省平均值5.7个百分点。从行政管理领域看,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分别是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
   逾七成行政案件“告官不见官”
   我市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一直较低,且呈下降趋势。2017年,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63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为189件,出庭应诉率为29.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有以下特点:从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看,呈现副职多、正职少的特点;从行政层级看,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多,市政府及市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少。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因程序违法
   2017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现象较为突出。有的行政机关注重行政行为的结果,忽视程序的合法性,因正当程序的欠缺引发诉讼,导致败诉。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的行政机关未进行告知听证权利而直接作出处罚;据有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征求意见期限不符合要求;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菏泽市规定是1500户以上),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实际执行中,有的不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有的只是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行政强制法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规定了公告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规定程序,直接组织人员对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以上情形,都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
   部分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有些项目存在变相迫使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的情形;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明显不符合处罚条件而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行政不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如有些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作出多年,但迟迟未向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导致被征收人的生活处于一种不安定状态;有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不予答复,或答复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有的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者投诉处理材料后,不能及时办理,或不予处理。行政不作为,是引发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重要原因。
   行政机关证据意识不强
   行政诉讼法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如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公告、征求意见等事项没有进行拍照、录像,缺乏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性证据材料;文书留置送达过程中,没有邀请两名以上基层组织人员进行见证或进行录音录像等,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能有效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败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亟需改进
   首先是出庭应诉率低,逾七成的行政案件 “告官不见官”,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认识到出庭应诉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其次是“出庭不出声”现象普遍,因对案情不了解、或因缺乏应诉经验,许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在庭审中一言不发,没有达到应有的出庭效果。
   为全面助推法治政府、法治菏泽建设,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行政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市法院提出,行政机关应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守程序合法底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切实提高层级监督实效,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增强应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