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锐新闻

<上一版

日期:[2018年08月3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6]
“宝马男”持刀砍“骑车男”,砍人不成反被杀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热议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一路口,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骑车人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刘某某下车后与骑车人于某某发生冲突,后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于某某,没想到长刀脱手被于某某捡起,于某某持刀还击将刘某某砍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引发社会关注,并引发网友关于骑车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热议。
   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当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已连夜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控制。29日下午,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于某某已被刑拘。”
  ▍事件回顾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骑电动车的人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调查
  死者生前有多项犯罪前科,“喝了酒像发疯的牛”,曾获“见义勇为证书”,因举报有人贩毒
   29日中午,当地一位与刘某某相识的文身店老板姚典告诉笔者,刘某某被杀害后,许多朋友都说 “他这样的死法,感觉不好,可事情还是发生了。”姚典说,“刘某某这人一喝了酒就是另外一种样子,像发疯的牛一样。”
   笔者了解到,刘某某原名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此前曾多次获刑。案发后,网上还流传一张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给刘海龙的荣誉证书,引发网友质疑。对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网上晒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骑车人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另外,死者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但已关门歇业。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某某是外来人口,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法律焦点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
  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电动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电动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电动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电动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属
  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电动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动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综合 《华商报》、《北京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