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看菏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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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9月26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全市首例农村涉恶案件宣判

曹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9月25日上午,曹县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涉恶势力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系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宣判的首例发生在农村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煽动、串联家族成员和本村村民多人,以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到镇政府对接访人员和工作人员无理纠缠、哄闹、威胁、恐吓,对派出所民警推搡、撕扯,造谣民警打人,并辱骂民警,致现场事态一度扩大,严重扰乱了镇政府及派出所工作秩序。此外,陈某某还伙同他人毁损同村村民陈某种植的梨树苗,多次辱骂、恐吓陈某,殴打陈某、钱某及陈晓某(未成年人),致陈某、钱某及陈晓某轻微伤,在该地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多人多次到党政机关肆意滋事,多次带领多人辱骂、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针对的犯罪对象之一系未成年人,且陈某某利用家族势力欺压村民,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还为达到非法目的纠集多人,以聚众哄闹的方式相威胁、恐吓,不断向党政机关示威并施加压力,长时间多次纠缠党政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公正审理,彰显了曹县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强决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