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看菏泽要闻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8年11月15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全市事业单位“车改”年底前完成

原符合配备公车条件的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任务。
   这次会议解读了《菏泽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菏泽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以外公务出行的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保留车辆统一纳入市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监管。
   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其中,事业单位具体保留数量原则上参照《菏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即:人员编制301人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6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21人至60人不超过1辆,20人以下不保留车辆。各县区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有预算,实行编制管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