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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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1月23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6]
16岁女生遭强奸生下女婴

“孙老师”一审竟被判无罪

检察院: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抗诉
20日下午,走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的王建 (化名)父女俩脸上露出难得的笑容——当日下午,检察院正式向他女儿王芳(化名)出具了抗诉请求答复书。
   2017年3月,当时只有16岁的王芳突然在家中产下一女婴,家人得知孩子的父亲是淮阴区渔沟小学职工孙某。家人报警后,孙某很快因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但让王建父女难以接受的是,今年11月14日,淮阴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无罪。17日,王芳向淮阴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20日,该院向她发出答复书:经该院审查,一审判决确实有错误,决定抗诉。
  
  16岁女生在洗澡间生下一女
   母亲早就离家出走,王芳与妹妹、父亲还有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去年3月25日凌晨,在家照顾王芳奶奶的王芳姑妈突然听到婴儿的啼哭声,并在洗澡间发现王芳手里捧着个刚出生的女婴。姑妈赶紧打电话给在外打工的王芳父亲王建,并拨打120。
   在家人的再三追问之下,王芳的回答让人大跌眼镜,因为她只知道孩子的父亲叫“孙老师”。好在,她能清楚说出“孙老师”家的位置。直到此时,王建才知道,女儿所生女婴的父亲原先是淮阴区渔沟小学的一名老师,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做了学校保安。笔者从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上注意到,1962年出生的孙某是渔沟小学职工。
   一个是能做王芳爷爷的孙某,一个是未成年的女孩,他们两人怎么可能在一起,还生了小孩?王建向女儿及与她一起上学的妹妹了解得知,在女儿15岁时,孙某利用王芳上学必经他家门口的机会,采取哄骗、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女儿发生关系。愤怒之余,王建选择报警。去年5月22日,孙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淮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嫌疑人看到亲子鉴定傻了眼
   “我自己无性能力,除了与老婆,没有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面对办案机关的询问,孙某坚决否认。直到第六次询问,他方才承认与王芳发生过关系,因为这次询问时,办案机关给他看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女婴确是他与王芳所生。
   孙某为什么要撒谎?对此他辩称,思想上存在侥幸心理,但在看到亲子鉴定报告后 “吓死了”,自知与王芳发生关系的事实难以掩盖。据其供述,他曾在小学三年级左右教过王芳,王芳与妹妹上学、放学必须经过他家门口,有时姐妹俩会到他家玩,他则会让妹妹在楼下看电视,然后带着姐姐王芳上楼。在第六次以后的供述中,孙某否认自己强奸王芳的事实,称王芳对他有感情,每次发生关系时都是自愿的,而且他每次也给一两百块钱给王芳。
   对于孙某的辩解与供述,王芳称她是被迫的,事后孙老师把钱给她时还威胁她不准将此事告诉其他人。王芳说,有时放学回家,孙老师会站在路边等她们姐妹,有时他会拉妹妹,害怕妹妹受到侵害,她只得顺从。
  
  法院合议庭曾有不同意见
   今年11月14日,淮阴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宣判无罪。
   笔者了解到,淮阴区法院合议庭对孙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当时也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是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理由为:孙某强行与被害人王芳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产下一女,情节严重,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害人系未成年,又是在校学生。
   二是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理由为:仅有王芳陈述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孙某采取暴力手段,而王芳对受到暴力侵害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而且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与孙某供述的也不一致。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地点都是在孙某家,都是在礼拜五下午,都是王芳走到孙某家门口被叫进去,事后,孙某也给王芳钱。认定孙某强奸罪仍有许多疑点,排除不了其他可能性。
  
  当事人已经签了抚养协议
   对于孙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淮阴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2016年5、6月份以来,孙某将2001年出生的王芳带至其家中二楼房间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违背王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产下一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7日,王芳向淮阴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20日,淮阴区检察院给王芳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抗诉。
   笔者了解到,案发时,王芳正在读书,她所生的女婴目前由其姑妈、姑父暂时抚养。王芳的父亲告诉笔者,对于小孩,孙某也与他家签了一份抚养协议。案发后,已考上某职业学校的王芳已辍学。 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