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看菏泽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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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03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8]

扫黑除恶!

全市两级法院审结涉黑恶9类常见犯罪369件727人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11月30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9类常见犯罪369件727人,其中,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12件58人。
   新闻发布会上,菏泽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维通报了菏泽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特别是“山东战役”“菏泽战役”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截至11月30日,菏泽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9类常见犯罪369件727人,其中,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12件58人。全市两级法院在11月20日、30日对10件恶势力犯罪进行了集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铁腕扫黑除恶的立场和决心。
   据悉,市法院党组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摆在突出位置。要求恶势力犯罪案件审理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扫黑除恶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措施。市法院党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了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等十余个文件,并督导各县区法院出台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组织机构,规定了报送信息、材料等方式方法。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法院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专项调度。中院对工作方案、协作机制、会商制度、案件通报及线索移交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张正智院长在全市法院审判执行会议上对重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了调度。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涉黑涉恶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目前,还有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三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分别起诉至成武县、郓城县、牡丹区、定陶区法院,正在组织骨干力量加紧审理。可以说,全市法院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入攻坚阶段。
  恶势力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魏某俊等5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案
   东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魏某俊为首,被告人张某启、魏某坚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组织,以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实施围堵东明县经济开发区 “东明南华牡丹苑”建筑工地大门、阻拦建筑机械进出工地、切断建筑工地用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阻挠建筑工地施工,扰乱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明法院以被告人魏某俊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被告人张某启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刑罚。
   二、被告人卢某亮等7人寻衅滋事、虚假诉讼、妨害作证案
   单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亮为收回高息借款,组织儿子卢伟某、外甥赵某生,卢伟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蒋某立,蒋某立临时叫上被告人魏某立。卢某亮给赵某生发放工资,以追回借款本息的10%-15%提成给蒋某立作为报酬;以债务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任意认定违约,任意提高借款利息,任意认定罚息,将借款利息、罚息计入本金,制造银行流水后,重新出具借据或更换出借人名称,进行追讨。讨债人员及讨债过程由卢某亮控制,对讨债人员进行分工,组成恶势力组织,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分别多次到杜某臣的“菏泽万邦商贸公司、“山东润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臧某光、陈某云夫妇的经营的 “景轩宾馆”、“天宇塑业有限公司”讨要债务。另外,被告人卢某亮还有一起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单县法院以被告人卢某亮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
   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三、被告人吴某等10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案
   郓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吴某迪、吴某2、吴某祺、吴某灿、张某和吴某山(另案处理)等伙同被告人吴某倍、杜某宽利用宗族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郓城县黄安镇及周边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郓城法院以被告人吴某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四、被告人陈某国寻衅滋事案
   曹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29日,在反映的问题已经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国多次煽动、串联同家族二十余人 (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追诉),带着录像机到曹县韩集镇政府对接访人员纠缠、哄闹、威胁、恐吓,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曹县法院以被告人陈建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于2018年9月25日一审宣判。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国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于2018年11月30日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被告人王某恩等3人寻衅滋事案
   牡丹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恩、王某民于2008年伙同他人开始经营牡丹区李村镇至菏泽市汽车总站的客运车队,被告人王某恩作为车队的实际管理人,为阻止其他车辆争夺其客源,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运、王某民等人长期在牡丹区李村镇至菏泽的路段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其他车辆司机共17名被害人,不准其他车辆拉客,致使出租车司机无法正常载客,严重影响群众出行,从而达到垄断该线路客源的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牡丹区法院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恩、王某民、王某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
   六、被告人王某清等5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虚假诉讼、诬告陷害案
   菏泽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清、彭某伟、张某坤、朱某岭、刘某振等人纠集在一起,在菏泽市牡丹区、曹县、河南省平顶山市等区域内,通过实施赌博、非法拘禁、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利益,形成了以王某清为首,以彭某伟、张某坤、朱某岭、刘某振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作用和地位,以被告人王某清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七、被告人李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
   鄄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在鄄城县部分区域内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王某利、王某、秦某稳、陈某烨等人单独或交叉结伙,先后在鄄城县凤凰镇、郑营镇、古泉街道、陈王街道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共计作案14次,致23人受伤,其中15人轻微伤。
   鄄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八、被告人周某珠(又名牛某某)等7人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案
   单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珠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孙某向瑞安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在单县多个酒店、宾馆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并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的龙瑞天和项目较长时间搁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该项目片区被拆迁的业主报警或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某珠、郝某某、孙某形成的团伙属于恶势力。
   单县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珠(又名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不等。
   九、被告人沈某银等3人敲诈勒索案
   曹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在江某旺、韩某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平经营的建筑公司的水泥泵车将韩某成亲属的钢筋轧弯为由,围堵被害人李某平的水泥泵车,并敲诈李某平所经营的建筑公司现金1万元;以在青岗集镇范围内经营超市销售剪刀要交罚款,否则便让残疾人堵门影响其经营相威胁,先后敲诈被害人王某军现金9600元;敲诈被害人刘某民现金及香烟,共计13700元;敲诈被害人章某勇现金1万余元。
   曹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该案系王某领22人犯罪团伙中第三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该团伙成员均为残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阻挠他人经营等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社会影响恶劣。
   十、被告人孙某勇等3人利用“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案
   巨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某勇与被告人李某鹏、王某经预谋,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让被害人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且与被害人仅签订一份合同交由被告人孙某勇保管。同时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定位,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一把车辆备用钥匙,以确保贷款安全。后三被告人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协调费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规定日息20%的违约金等,在向被害人要账过程中,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将车辆卖掉、出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有高额要账费等相要挟,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方式和地点交付钱款,不给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巨野法院以被告人孙某勇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