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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04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6]

杏林小区供暖问题,主管部门已出面协调

律师:主管单位可责令菏泽泓泽置业有限公司交费并予以处罚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 静)12月3日,本报以《管网建设费交了两年多,为何还不供暖?》为题,报道了菏泽市开发区杏林小区的供暖问题:小区业主反映两年前已经把管网建设费交给了开发建设单位,但开发建设单位却没有把钱交给永恒热力公司,导致杏林小区至今未能供暖。当日上午,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关于杏林小区的供热问题,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科正在与菏泽泓泽置业有限公司、菏泽永恒热力双方协调,争取尽快给杏林小区供暖。
   看了报道之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昌针对合同效力和供热管网建设费缴纳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杏林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菏泽泓泽置业有限公司最初是和菏泽锦元热力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但是后来由于政策原因,菏泽锦元热力公司失去热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属于不可抗力。”孟凡昌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不可抗力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加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出面协调,将锦元热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永恒热力来承担。因此,菏泽泓泽置业有限公司以和菏泽锦元热力合同未到期提出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孟凡昌还说,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专业经营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切实做到专业配套设备与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达到规定使用条件。严禁专业经营单位挪用、挤占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
   他说,此案中,业主已将供热管网建设费在购房时缴纳,且现在管网建设费的接受单位 (即永恒热力)也已确定,菏泽泓泽置业公司有义务按照上述规定将管网建设费交给永恒热力公司,而不是以“担心交钱不给供热”为由进行推脱和挤占,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菏泽泓泽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其义务,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住建、城管等主管单位可以责令菏泽泓泽置业有限公司将供热管网建设费交至永恒热力公司并对其进行处罚。
   昨日下午,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了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供热科科长陈广超,得知问题仍在协调,尚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