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看菏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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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2月0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城乡规划治理违建有法可依

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记者艳粉) 12月6日,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历经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修改,《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打造中国牡丹城、鲁苏豫皖四省交界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黄淮平原生态田园城市和山东省现代产业特色基地,突出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的历史文化风貌。同时,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留住乡愁和乡村记忆,《条例》还规定了特定区域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内容,为特定区域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三分规划、七分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是长期以来城市管理的难点、重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