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报20190719期 第A2版:看菏泽要闻

第A2版:看菏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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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07月19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出台实施

出售经适房前,先补缴相关价款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了《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等相关价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可以根据有关程序上市交易。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行政划拨供地并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的,需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交房入住时间起计算)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上市交易申请书;交房入住证明的凭证资料,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产权人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户口簿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凭签订的网签合同、审核意见及其他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核算,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按票款分离程序全额缴至财政。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税费依照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 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出让手续和补缴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其它情形。
   另外,在政府回购方面,意见指出,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收购前年度止。
   据悉,《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