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年08月28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有钱不还一推二拖 暴力抗拒执行法不容

曹县一家公司被依法罚款20万

本报讯 (通讯员 胡玉发 谢新磊)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暴力抗法的山东曹县某外资公司罚款20万元,并对抗拒执行的主要人员依法实施司法拘留,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福建省某食品公司与山东曹县某外资公司签订了供货合作协议,合同履行后,该外资公司欠福建省某食品公司货款一直未给付。经菏泽中院、山东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该外资公司支付福建省某食品公司货款350余万元,该外资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菏泽中院及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并于当日冻结了该外资公司在建设银行的两个存款账户。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厂房、机器设备和部分冷冻芦笋200吨。根据该外资公司具有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反复多次做协商工作,但被执行人一直推诿、拖延,致使本案的执行陷入僵局。
   2009年7月13日,申请人向菏泽中院递交申请,要求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及库存芦笋。7月17日,菏泽中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并张贴了执行公告,限该公司在4天内必须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却避而不见并转移财产对抗执行。
   在反复做协调工作,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确保该案的顺利执行,菏泽中院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由执行局长具体指挥,2009年7月21日上午和曹县法院共组织50名执行干警,向执行地开进。队伍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局长发布了执行指令,参加执行的人员和雇佣的30名搬运工人,迅速、有条不紊地对冷藏货物等进行搬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煽动不明真相的公司员工50多人,强行闯进警界线,辱骂、厮打法院执行人员,致执行人员面部、手部等多处受伤,并把干警的警服撕烂,围堵警车……气焰十分嚣张。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菏泽中院依法对带头闹事的李某等4名主要抗法分子实施司法拘留,同时对该外资公司罚款20万元,至此,圆满完成执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