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年12月09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3]

山东明年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新规

重 点 保 障 吃 穿 住 医
新华社济南12月8日专电(记者董春蕾)为规范农村五保供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山东日前颁布了《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对于保障村民吃、穿、住、医、葬等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
   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山东针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根据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还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解决,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给予优先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属于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标准以内的丧葬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