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3月3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1]

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 小时最低标准为10元
      本报讯(记者 周天宇)日前,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近日,我市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3月份起执行。这是我市自1994年以来第十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元,涨幅近20%。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于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据悉,2011年我市月工资最低标准为800元 ,小时最低标准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