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4月1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饲料机不合格难换消费者有苦难言
本报讯 (记者 阎世存)近日,单县一农民朋友拨打本报的热线电话反映:“我养鸡已经四五年啦,规模越来越大,想多赚一点钱,自己生产饲料。没想到,饲料机质量不合格,不像说明书介绍的那样。我先后找过农机店老板几次,也换过。最后一次与老板达成协议:这是最后一次换啦,如果再不行,我自认倒霉。没想到,还是产量上不去!”
针对单县农民朋友反映的这一问题,3月19日,记者咨询了菏泽两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闫金铸。闫金铸谈到,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内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农机店老板在协议中单方面免除对自己所售商品的维修更换责任,这一协议内容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单县农民朋友完全可以要求农机店老板对尚在保修期内的饲料机给予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闫金铸律师特别提醒农民朋友,在与商家进行实际交易过程中,农民消费者必须高度重视两个环节: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请销售者为自己详细介绍商品的性能功用、服务收费标准等,并尽可能把这些承诺写进书面合同中。这样一来,销售者就有义务按照合同切实履行承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除了举报到媒体,还可以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给予帮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针对单县农民朋友反映的这一问题,3月19日,记者咨询了菏泽两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闫金铸。闫金铸谈到,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内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农机店老板在协议中单方面免除对自己所售商品的维修更换责任,这一协议内容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单县农民朋友完全可以要求农机店老板对尚在保修期内的饲料机给予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闫金铸律师特别提醒农民朋友,在与商家进行实际交易过程中,农民消费者必须高度重视两个环节: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请销售者为自己详细介绍商品的性能功用、服务收费标准等,并尽可能把这些承诺写进书面合同中。这样一来,销售者就有义务按照合同切实履行承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除了举报到媒体,还可以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协会给予帮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