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2月0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火腿变质消费者提出百余倍索赔

消协:维权一定要适度
东明讯 (通讯员朱殿立)一根价值9块钱的变质火腿肠,消费者竟索赔1000元,遭到经销商的当场拒绝。后虽经消费者协会调解,终因消费者索赔过高,没有达成和解。对此,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维权无可厚非,但一定要适度。
   11月23日12时许,东明县的刘先生在某小超市购买了一根价值9元的火腿肠。刘先生回到家后,便将火腿肠剥开准备食用,当剥到一半时,刘先生发现这根火腿肠表面有些小霉点。查看后得知该火腿肠仍在保质期内,刘先生遂拿着那只火腿肠找到经销商提出 1000元的赔偿要求,面对刘先生1000元的索赔金额,老板在惊讶的同时,断然拒绝了刘先生的要求。无奈,刘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调解处理过程中,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考虑到火腿肠虽然变质,但刘先生及其家人由于没有食用,既没造成不良后果,也没别的损失。消协工作人员便告知刘先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暂且不说老板是否知道这只火腿肠存在问题,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多也只能赔偿这只火腿价值10倍的赔偿金。刘先生听后,满脸不高兴,认为消协有意偏袒商家,执法不公。最后,双方不欢而散,没有达成和解。
   东明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介绍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像刘先生这种情况,经营者最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平时工作中,常有消费者来到消费者协会要求解决其购物纠纷时提出过高的要求,并索要精神损失费等。作为消费者协会,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是职责所在,但如果索赔要求漫天要价,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消费者协会将依法拒绝,不予支持。
   在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一定要合情合理地依据法律进行处理,切不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若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律范围,既会引起商家拒绝解决问题的不满情绪,加剧解决问题的难度,同时还会给消费者解决问题平添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