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2月2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每年定时交物业费 今年为何还收滞纳金

东明讯 (通讯员 朱殿立)东明县的谭女士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18平方米的住房,因一直在河南省长垣县工作,所以始终没有入住。近日,她去交物业管理费时,被告知要额外交滞纳金。谭女士很不服气,遂向东明县工商局申诉。
   谭女士称,自2011年购房以来,她都是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物业公司交上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从未拖欠过。谁知前些天去交费时,对方却说谭女士超过了交费的最后期限,在物业管理费以外还要多交200元的滞纳金。
   物业公司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解释说,小区住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就要按日均物业管理费8%的标准交滞纳金。物业管理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公司前两年一直未执行合同规定,从今年起要严格按合同办事。物业公司同时拿出了双方签字的物业管理合同。
   谭女士觉得很冤,她说,这份合同是物业公司单方拟定的,并未与业主协商,而且签订时早已打印好,根本不容许业主来修订。由于合同的条款很多,字号又很小,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细看。两年来,物业公司从没有以口头或其她方式提醒自己交费的期限,这次突然收取滞纳金,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谭女士对此极为气愤。
   工商人员认为,这份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单方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否则该合同无效。物业公司自行设立合同条款内容,并擅自对业主收取滞纳金,进行处罚,是无效的。经工商人员调解,物业公司向谭女士认了错,表示不再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