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8月22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出台
我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 周天宇)“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按不超过每户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搬迁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广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费按原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0%给予补偿。”在近日出台的《菏泽市矿区搬迁安置管理办法》上明确补偿安置规定。该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市涉及到矿区搬迁安置工作将做到有法可依。
该管理办法规定,对矿区搬迁安置项目,煤炭企业应提前两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经审查后,统一由省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批。搬迁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搬迁建筑物丈量评估、搬迁补偿、新村征地、规划建设和拆迁奖励,实行分级管理。压煤搬迁新村选址由县政府结合县域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不压覆可采资源、不二次搬迁和便于群众生产生活等原则确定。在补偿安置方面,搬迁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按不超过每户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搬迁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广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费按原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0%给予补偿。安置原则上一户只能安置一处住房,结合老年人住房实际,可适当建设老年公寓、周转房或保障房,进行妥善安置。
管理办法还对擅自抢建建筑物、构筑物、阻碍矿区搬迁安置的不法行为及搬迁安置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该管理办法规定,对矿区搬迁安置项目,煤炭企业应提前两年编制压煤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经审查后,统一由省政府压煤搬迁办公室进行审批。搬迁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搬迁建筑物丈量评估、搬迁补偿、新村征地、规划建设和拆迁奖励,实行分级管理。压煤搬迁新村选址由县政府结合县域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不压覆可采资源、不二次搬迁和便于群众生产生活等原则确定。在补偿安置方面,搬迁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搬迁户宅基地上所有附属物按不超过每户房屋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搬迁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广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费按原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费的20%给予补偿。安置原则上一户只能安置一处住房,结合老年人住房实际,可适当建设老年公寓、周转房或保障房,进行妥善安置。
管理办法还对擅自抢建建筑物、构筑物、阻碍矿区搬迁安置的不法行为及搬迁安置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