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5月26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3]
把“财政监管”误作“财政操作”将“单位验收”误作“照单全收”

有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稀里糊涂”

本报讯 (记者 武占民)“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十多年,可有的采购单位负责人还弄不清政府采购的主体是谁,一提政府采购就是说财政局负责采购。”5月21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潘丙波告诉记者。
   日前,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本级2013年10月—2014年7月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表明,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在不断规范,绩效不断提高,所检查项目政府采购综合节支率达26%,节支额为1478万元(含自查项目)。重点检查项目金额占此次专项检查总中标(成交)额的69%。重点检查阶段共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24个,涉及金额774.73万元,分别占重点检查项目个数及金额的41%和26%。经查验和询问,没有发现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
   检查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违反项目验收和履约规定;验收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违反规定追加采购支出;采购人与供应商合同签订不规范,政府采购手续不全等。个别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主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沟通配合不好,无故延缓了采购时间,影响了采购效率。有的采购人提供参数时间过长,有的代理机构不及时发布招标公告,还有的无故推延开标时间,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和工作效率。
   有关人士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个别采购单位特别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政策观念不强,将“财政监管”误作“财政操作”,将“单位采购”误作“财政采购”,将“单位验收”误作“照单全收”,缺乏依法操作、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制思维。一些采购单位内部采购和验收等制度不健全,或验收制度落实不到位,缺乏采购、验收、支付岗位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部分单位操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低,责任意识不强,有的甚至有意为之。政府采购制度不很健全,监督处罚力度不大,重过程、轻结果、轻需求的原有政府采购制度亟待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责任界定还不规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还没有规范的鉴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