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9月3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6]
公 告
菏泽金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8日,贵公司与我单位签订了黄河社区建设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贵公司违反了双方合同书第五条(3、)、第六条(1、)之规定,未履行“不得以资金短缺,影响工程进度”和“该宗土地不得闲置一年以上”等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我单位自2015年10月1日起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黄河社区建设合作《合同》。相关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2014年6月18日,贵公司与我单位签订了黄河社区建设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贵公司违反了双方合同书第五条(3、)、第六条(1、)之规定,未履行“不得以资金短缺,影响工程进度”和“该宗土地不得闲置一年以上”等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我单位自2015年10月1日起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黄河社区建设合作《合同》。相关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