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专版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7年11月25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3]

菏泽市脱贫攻坚问责办法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脱贫攻坚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军分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脱贫攻坚问责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工作安排及市具体要求,切实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严肃追究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行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攻坚问责,应当严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做到脱贫攻坚工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压实各级各部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
   第三条 脱贫攻坚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精准问责、问责必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四条 脱贫攻坚问责对象是全市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所在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 脱贫攻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按照“市抓推进、县抓落实、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和各级各部门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要求,对脱贫攻坚工作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别追究或建议追究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所在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脱贫攻坚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所在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应当予以问责或建议予以问责。
   第七条 对全市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各级党组织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第八条 对全市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单位和个人的问责可同时进行。同一情形重复发生的,从重问责。
   第九条 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十条 对脱贫攻坚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对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省工作安排及市具体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部署、不检查督促落实,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领导不力,贯彻执行不坚决、不到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对脱贫攻坚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县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乡级党委、政府和村级党组织脱贫攻坚责任或任务落实不到位,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和专项脱贫攻坚任务落实不到位,帮扶单位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人分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三)县、乡扶贫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未按要求加强扶贫队伍建设,县、乡扶贫工作机构人员以及乡镇扶贫包村干部、村扶贫联络员配备不到位,工资待遇未落实的;
   (四)脱贫攻坚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不力,脱贫攻坚中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不整改、不问责,甚至对上级部门反馈的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落实不力的;
   (五)对本地、本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统筹协调不够,未能加强扶贫政策宣传、把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到户到人,未能及时制定乡、村和行业部门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或者制定政策措施出现严重失误或者偏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的;
   (六)对脱贫攻坚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配合,落实扶贫政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甚至给脱贫攻坚工作设置障碍的;
   (七)对脱贫攻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纪律松弛,扶贫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多发,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八)有关部门未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不能认真完成《全市脱贫攻坚专项实施方案》所列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未能及时有效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未能及时有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审计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扶贫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
   第十一条 贫困识别、退出不精准,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存在应纳入未纳入,或不符合标准被纳入的;
   (二)贫困退出把关不严,未严格按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以及该退出不能及时退出的;
   (三)不执行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规定,贫困对象信息采集和统计不准确、不真实,瞒报、虚报、漏报、错报贫困对象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四)贫困人口、扶贫工作重点村精准识别程序和退出机制不规范、不完善,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
  (下转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