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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11月25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3]

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治理“吃空饷”工作问责办法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治理“吃空饷”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军分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治理“吃空饷”工作问责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集中治理 “吃空饷”工作成果,建立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各类 “吃空饷”现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菏泽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及我市《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 “吃空饷”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有综合管理责任;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负有集体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是集体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负责人事、财务工作的相关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问责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及责任主体
   第五条 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违纪违法所得。
   第六条 对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致使他人“吃空饷”的人员按主要责任人问责。同时问责参与人及相关承办人。
   第七条 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应当按以下情形问责:
   (一)未报到或报到后一直未到单位工作的,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
   (二)工资发放部门(单位)收到停发工资依据而未按规定停发的,问责分管财务负责人、工资支付负责人、相关经办人员。
   第八条 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应当按以下情形,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或退职条件而不及时办理的;
   (二)工作人员离职、长期旷工、违规停薪留职的;
   (三)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应当与单位脱离人事关系而未脱离的。
   第九条 已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应当按以下情形,问责单位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相关经办人员:
   (一)已调离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按时转移的;
   (二)工作人员辞职、被辞退(辞聘)、开除的;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十条 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问责单位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相关经办人员。
   第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问责单位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相关经办人员。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资金的,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应当按以下情形问责:
   (一)用他人顶岗的,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财务负责人,人事、财务工作负责人;
   (二)违反规定领取特岗津贴补贴的,问责单位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三)请事假、病假期间,未按规定扣发工资、津贴补贴的,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
   (四)不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问责单位分管人事负责人、人事工作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
   (五)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问责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出具虚假材料,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问责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下属单位 “吃空饷”问题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责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吃空饷”问题严重的县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问责或建议问责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单位和个人的问责可同时进行。同一情形重复发生的,从重问责。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治理“吃空饷”工作不认真、不深入,问题没有得到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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