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11月25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菏泽市脱贫攻坚问责办法
(上接第3版)
(五)未按要求对扶贫对象精准分类、逐村逐户逐人制定脱贫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落实 “一村一品”“一户一案”“一人一岗”扶贫措施的;
(六)未能实行精准管理,《贫困户基础信息卡》、扶贫地图落实不到位,扶贫信息未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扶贫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善的。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扶贫资金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县级政府未建立扶贫项目库,未抓好项目资金管理、建设和验收,未按要求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未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未能尽到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的;
(二)扶贫项目安排不科学,资金分配使用不合理,盲目决策,出现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项目实施推进不力,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工、竣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影响贫困户实现收益、按期脱贫的;
(四)扶贫项目申报审批把关不严,实施程序不规范,验收审核走过场,或者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在确定扶贫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上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搞人情扶贫、关系扶贫的;
(六)未按有关要求安排本级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资金未及时拨付、资金闲置的;
(七)资金项目扶持对象不精准,资金绩效差、收益低,扶贫项目后续管护不力、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八)项目施工过程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扶贫资金公款私存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 驻村帮扶不到位,帮扶措施不得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未实现省扶贫工作重点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全覆盖,未实现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全覆盖的;
(二)帮扶单位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派驻不到位,因单位组织落实不力,帮扶责任人存在严重一人帮多户(10户以上,含10户),致使达不到帮扶效果、完不成脱贫任务的;
(三)帮扶单位不重视驻村帮扶工作,对帮扶工作任务不研究、不落实,不制定帮扶计划,不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不督促扶贫政策落实,不支持帮包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工作的;
(四)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对帮包村和贫困户双向承诺机制执行不到位,《双向承诺书》《扶贫手册》未按要求落实的;
(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不制定帮包村和帮包户具体帮扶方案,不落实精准扶贫脱贫措施的;
(六)帮扶单位和责任人不切实履行帮扶职责,未能有效帮助解决帮包村和贫困户具体困难问题,未能按时完成帮包村和贫困户脱贫退出任务的;
(七)帮扶单位和派驻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八)帮扶期间,帮扶单位及其派驻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和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脱贫任务未按时完成,脱贫攻坚成效经不起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未能有效落实,扶贫车间建设、扶贫项目建设、扶贫资金绩效管理、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专项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搬迁扶贫、黄河滩区脱贫迁建、扶贫协作、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年度脱贫攻坚主要任务指标考核未达标的;
(二)未按计划完成本地、本部门(单位)年度脱贫任务的;
(三)工作失职失责,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上级纪律检查(监察)、检察、审计、巡视(巡察)、督查巡查以及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违反脱贫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约束机制的。
第十五条 出现其他脱贫攻坚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违规违纪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对当地党组织给予或建议给予检查、通报、改组等处理;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或建议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
有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有第十二条第(五)(八)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有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或建议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问责程序对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
第十八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问责结果及时通报给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结果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属驻菏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脱贫攻坚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未按要求对扶贫对象精准分类、逐村逐户逐人制定脱贫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落实 “一村一品”“一户一案”“一人一岗”扶贫措施的;
(六)未能实行精准管理,《贫困户基础信息卡》、扶贫地图落实不到位,扶贫信息未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扶贫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善的。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扶贫资金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县级政府未建立扶贫项目库,未抓好项目资金管理、建设和验收,未按要求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未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未能尽到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的;
(二)扶贫项目安排不科学,资金分配使用不合理,盲目决策,出现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项目实施推进不力,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工、竣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影响贫困户实现收益、按期脱贫的;
(四)扶贫项目申报审批把关不严,实施程序不规范,验收审核走过场,或者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在确定扶贫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上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搞人情扶贫、关系扶贫的;
(六)未按有关要求安排本级专项扶贫资金、扶贫资金未及时拨付、资金闲置的;
(七)资金项目扶持对象不精准,资金绩效差、收益低,扶贫项目后续管护不力、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八)项目施工过程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扶贫资金公款私存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 驻村帮扶不到位,帮扶措施不得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未实现省扶贫工作重点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全覆盖,未实现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全覆盖的;
(二)帮扶单位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派驻不到位,因单位组织落实不力,帮扶责任人存在严重一人帮多户(10户以上,含10户),致使达不到帮扶效果、完不成脱贫任务的;
(三)帮扶单位不重视驻村帮扶工作,对帮扶工作任务不研究、不落实,不制定帮扶计划,不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不督促扶贫政策落实,不支持帮包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工作的;
(四)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对帮包村和贫困户双向承诺机制执行不到位,《双向承诺书》《扶贫手册》未按要求落实的;
(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不制定帮包村和帮包户具体帮扶方案,不落实精准扶贫脱贫措施的;
(六)帮扶单位和责任人不切实履行帮扶职责,未能有效帮助解决帮包村和贫困户具体困难问题,未能按时完成帮包村和贫困户脱贫退出任务的;
(七)帮扶单位和派驻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八)帮扶期间,帮扶单位及其派驻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和工作纪律,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脱贫任务未按时完成,脱贫攻坚成效经不起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未能有效落实,扶贫车间建设、扶贫项目建设、扶贫资金绩效管理、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专项扶贫、金融扶贫、易地搬迁扶贫、黄河滩区脱贫迁建、扶贫协作、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年度脱贫攻坚主要任务指标考核未达标的;
(二)未按计划完成本地、本部门(单位)年度脱贫任务的;
(三)工作失职失责,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上级纪律检查(监察)、检察、审计、巡视(巡察)、督查巡查以及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等发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违反脱贫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稳定纪律要求和约束机制的。
第十五条 出现其他脱贫攻坚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违规违纪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对当地党组织给予或建议给予检查、通报、改组等处理;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或建议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
有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有第十二条第(五)(八)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有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体责任的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或建议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问责程序对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问责意见。
第十八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问责结果及时通报给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结果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属驻菏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脱贫攻坚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