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百姓问政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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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5月09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普通前期空置住宅,半年后只收七成物业费

该新规从本月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菏泽市物价局经过前期调研,对牡丹区、菏泽开发区、菏泽高新区普通空置住宅空置期限进行调整,从本月起开始,普通前期空置住宅半年后只收七成物业费。
   据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几年来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每年都有数百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商品房建成。而每年也有不少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在城镇中购置自家的商品房,可即便是进行销售,但商品房建成到入住仍有一个时间段过渡,因此造成部分普通住宅出现有空置现象。调查显示,由于各个小区建设规模大小不等,不少小区都有不同程度的闲置住房,但不同地段的不同小区的空置率不一样:原来开发的小区空置率或许要低一些,新开发的小区空置率相对要高得多。而小区交付使用后,业主们需要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我的住房没有人住,不需要交纳物业费”成为不少业主的共识。而按照《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交纳起始时间是开发公司通知业主交房时开始计算,因业主自身原因未办理交房手续的,应按通知时间交纳物业费。这也成为近年来业主们和物业管理企业面对的焦点问题,我市每年都发生数起物业纠纷事件。
   对此,市物价局经过多方调研走访,在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决定对牡丹区、菏泽开发区、菏泽高新区辖区内的普通空置住宅空置期限进行调整,由原来的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调整为:“普通前期住宅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费标准的70%收取。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
   据悉,2015年,按照《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办理空置房手续的条件是房屋空置满一年以上,房屋空置时间为11个月,应全额交纳物业费,此后又进行一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