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6月2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2]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制造毒品案件
男子藏身纺织厂制毒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 郭阳阳)6月26日,正值“6·26国 际 禁 毒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某制造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袁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查 明 ,201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为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牟利,租赁李某位于成武县苟村集镇的纺织厂厂房一套,并通过李某某、庞某某的介绍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制毒原料、工具等。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纺织厂东北侧平房内,用盐酸羟亚胺等制毒原料,使用加热桶等制毒工具,使用他人提供的技术配方制造毒品氯胺酮半成品一宗。11月20日,成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纺织厂院内当场将袁某某抓获,并从停放在厂房院内的一辆小轿车后备箱内当场查获袁某制造的黑黄色颗粒状固体三袋,净重27190克。经鉴定,所查获三袋颗粒状固体氯胺酮含量分别为78.9%、80.8%、76.8%。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化学方法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条文,遂判处袁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查 明 ,201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为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牟利,租赁李某位于成武县苟村集镇的纺织厂厂房一套,并通过李某某、庞某某的介绍向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制毒原料、工具等。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纺织厂东北侧平房内,用盐酸羟亚胺等制毒原料,使用加热桶等制毒工具,使用他人提供的技术配方制造毒品氯胺酮半成品一宗。11月20日,成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纺织厂院内当场将袁某某抓获,并从停放在厂房院内的一辆小轿车后备箱内当场查获袁某制造的黑黄色颗粒状固体三袋,净重27190克。经鉴定,所查获三袋颗粒状固体氯胺酮含量分别为78.9%、80.8%、76.8%。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化学方法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条文,遂判处袁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