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百姓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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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06月27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哪些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本报讯 (记者 周天宇)6月15日,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居民陈先生来电询问,哪些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政府对这些闲置土地如何处置呢?
   陈先生说,前几年,开发区对不少地块进行了招拍挂,但一些企业拍卖后很长时间没有进行建设,致使一些地块长期闲置,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一些专业人士则表示,不少人拍地后只是“待价而沽”,并不是真正想自己开发,“眼看着土地荒废多年,老百姓很心疼”。政府部门应该对这些闲置土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处置,确保国有土地增值。
   对此,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相关人士介绍说,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政府将依法收回该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