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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10月30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4]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代价大

今年以来,巨野县人民法院重点围绕 “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心工作,不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巨野法院已有51案62人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其中,刑事拘留19人,逮捕13人,判决3人,打击拒执罪成效明显,各项数据位居全市法院前列。近日,巨野法院公布了两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据悉,针对被告人徐某某与田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5日巨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徐某某支付原告田某峰工程款1945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2017年2月16日,巨野法院向被告人徐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8月9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其房产及车辆,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故意隐瞒财产,同年8月24日被行政拘留15日,仍拒不履行,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巨野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巨野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罗某某与张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1月7日巨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罗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损失120000元,赔偿原告张某明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损失172408.74元,合计292708.74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2017年1月13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罗某某下达财产报告令,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5月20日收到巨野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不申报其在巨野县万丰镇罗庄村的两处房产,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故意隐瞒财产,并经采取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巨野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已履行执行义务,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释法——
   什么样的行为可构成拒执罪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有8种行为可构成拒执罪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举如下: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记者 郭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