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日报20191123期 第A3版:要闻

第A3版:要闻

下一版>

<上一版

日期:[2019年11月23日] -- 菏泽日报 -- 版次:[A3]

教师如何使用“戒尺”?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

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施雨岑)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22日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部表示,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