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04月24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市民观点:“选物业”是全体业主的权利

本报报道刊出两天来,许多读者和网友通过各种方式发表看法。读者申女士说:“各方各执一词,相关部门应出面予以协调处理,派人进入小区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业委会解聘老物业符合程序,老物业就应该离开。不然,全体业主不妨召开业主大会,走正规程序解聘老物业。”
   网友HZXF1975说:“小区的主人是全体业主,小区内一些事情的处理和选择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真正能对小区物管公司选聘做出决定的应该是小区全体业主。说白了,老物管公司、业主委员会和部分业主都没有这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