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04月24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律师说法:超半数业主同意可“换物业”

就华平小区”换物业“僵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效军给出了建议:根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经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该情形应召开业主临时会议的,应召集业主会议表决。通过以上程序决定解除合同的,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合同相对方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
   本报法律顾问、牡丹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赵东全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过半有表决权的人同意更换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代表业主大会与新的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大会程序合法,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不退出的,可以通过协调、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