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05月0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0]

开发商售房须公示辐射信息

我省首个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条例》多项条款规定均为全国首创。如明确了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主体单位和资金来源;下放了部分转入、转出放射源备案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的管理权限;规定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射线装置;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公示有关电磁环境信息,未履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