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年10月2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5]
菏泽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城市“优抚对象”优先买经适房

农村“优抚对象”自建房有补助金;优先办理购房贷款
□记者 陈 力
   牡丹晚报记者昨日获悉,《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已经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城区“优抚对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优先选房,优先配售;农村“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新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九类对象享受优待办法
   根据规定,属菏泽市城乡居民,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可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
  城市“优抚对象”购经适房优先配售
   城区“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以家庭为单位,属当地城区居民,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划定的申请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优先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对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优先选房,优先配售。各级政府在制定住房保障分配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 “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农村“优抚对象”自建房有补助金
   根据规定,农村“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
   农村“优抚对象”自建住房,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金额每间5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补助金额每间3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其他低收入优抚对象家庭建房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优先办理购房贷款
   “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应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