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03月03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7]

新买电视竟是一年前的旧样机

商家“以旧充新”被识破,为消费者换新机并赔偿4000元
本报1600000热线消息 (通讯员 李冬雁 记者 朱 静)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从牡丹区工商局东城工商所获悉,近日,该所调解了一起商家“以旧充新”欺诈消费者的事件,最终商家为消费者张先生更换了新商品,还赔偿了4000元。
   投诉:新买电视竟是旧样机
   2014年11月11日,张先生看到菏泽城区一电器商场在搞促销活动,很多电器价格比平时便宜很多,就进入该商场逛了一圈,相中了一款某品牌LED彩电,并花费2299元将该彩电买下。
   2015年1月15日,在使用电视机时,张先生的家人发现该电视机存储了多条上网记录,从上网记录上判断该电视已经使用一年以上。随后,张先生与该电视销售商进行了交涉,未得到明确答复。无奈之下,1月29日,张先生到牡丹区工商局东城工商所进行投诉,称该电器以旧机冒充新机出售,对他构成欺诈,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
   调查:商家“以旧充新”做出赔偿
   牡丹区工商局东城工商所受理该投诉后,工商人员展开调查。调查中,该电视销售商称,该型号电视机原价2900元,由于活动期间菏泽没有该款电视,故从济宁仓库调发了一台,而碰巧该商品为其它区域退厂样机,由于其外包的物流公司疏忽,未做特殊标记而错发给消费者。
   工商人员认为,返厂的样机,与正品新机存在明显差别。这样的商品即使能够正常使用,也要在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为“特殊商品”进行销售。而该公司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符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项“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近日,在东城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电视销售商免费为张先生更换了一部同型号的新电视机,另赔偿张先生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