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年12月03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7]
让不合格羊肉及制品无处藏身
我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许可证
本报讯 (记者 陈 力)为保障羊肉及其制品食品安全质量,从本月起,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打击羊肉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
根据要求,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销售羊肉及其制品的经营业户要向生产加工企业(业户)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本次行动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监督羊肉及其制品屠宰、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根据要求,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销售羊肉及其制品的经营业户要向生产加工企业(业户)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本次行动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监督羊肉及其制品屠宰、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