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4月01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3]

事故发生后,每级上报时间不超2小时

根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由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较大事故,根据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重特大事故,根据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还应当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