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4月02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6]

误解《消法》引纠纷消协解释化矛盾

本报讯 (通讯员 朱殿立)近日,东明县的刘先生花了7666元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了2天反悔想退货,遭商家拒绝。双方各不相让,眼看一场消费纠纷就要发生。最终,经东明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得以化解。
   前不久,刘先生见一家家电商场搞庆典促销,就在该商场内为自己的新居以7666元的促销价格购买了一台原价8188元的某品牌冰箱。不曾想,冰箱买回家后遭到全家人的反对。次日,刘先生以 “7天内享有 ‘后悔权’”为由,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表示,产品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消协工作人员发现这场消费纠纷源于刘先生对法律条款的误读。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7天的无条件反悔权,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其他非远程购物方式所购买商品并不适用《消法》第二十五条。最终,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将冰箱换成总价值7680元的一台抽油烟机和2台空调机。对此,刘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