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4月0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15]
夜幕掩盖不了罪责
2016年3月12日,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张庆伟、解清华接到警情:在105国道单县十里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值班民警勘查现场。在对报警电话回复过程中得知:报警人为单县公路局巡逻人员,公路局巡逻车路过现场位置时发现有人躺在地面上,还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地面,怀疑为交通事故就报警了,事故时间并不能确认,肇事车辆逃逸现场。
事故科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伤者全身多处碾压痕迹,颅脑开放性损伤,已经确系死亡,在现场只有一辆电动自行车遗留,电动自行车有明显车辆碾压痕迹,而现场周边未发现有肇事车辆。因案情重大,值班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将案情及时汇报给事故科长及大队领导,接民警汇报后大队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随后到达了现场并做出指示:死亡逃逸事故,务必要及时查找线索,尽快将肇事者查获归案。
经民警对现场仔细勘查,得出初步结论:死者骑电动自行车被不明车辆从后方撞倒后碾压致死,肇事车辆应为重型货车,肇事后向北逃逸。而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遗留的任何碎片及刹车痕迹等,单纯从现场来看不能确认车型,且事故时间不能确认。在勘查现场完毕后民警走访了周边群众,未发现有目击证人,之后在现场以南五十米处发现有路东侧电动车厂内装有监控系统,摄像角度可以看到105国道现场南五六十米位置处,但并不能直接看到现场情况,因不能确认事故时间,无法通过查看该监控得出有效线索。
民警通过死者家属得知,死者刘某,家住单县徐寨镇刘堂行政村,平时在单县城里当保安,一般间隔一两周回家一次,回家时间不确定,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刘某家属给他打电话让他回家浇地,事故当天早晨6点多就联系不上了,经调查刘某同事,其同事对其出门时间不确定。
为确定事故发生时间,民警调取了事故现场前的收费站监控,经过分析对比,发现有五辆电动自行车通过收费站,经刘某家属指认6时07分经过的电动自行车为刘某。民警根据单县收费站监控及济宁市金乡县的卡口信息分析出一辆半挂货车有很大嫌疑,随后通知了该车车主,车主及驾驶员配合工作到了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排查,经民警对车辆进行分析及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该车驾驶员称其经过事故地点时就发现现场存在了,结合现场情况及该车驾驶员供述,民警判断该车应该不是肇事车,因而早上6时07分经过的电动自行车并不是死者刘运逢,案子一时陷入僵局。
3月15日下午,办案组召集事故科的业务骨干重新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大家一致认为,首先要确定死者出事的时间,然后划定排查范围。于是根据受害人亲属提供受害人打工的单位到事故现场可能行走的的几条路线,兵分两路,对沿路监控进行了仔细分析,并让死者家属逐一辨认,最后确定5时20分许经过的电动自行车更像死者刘某。民警连夜根据这个时间段的监控信息对经过的重型货车逐一分析,最后锁定8辆重点嫌疑车。其中,鲁HG×××号半挂货车嫌疑最大,该车户主为济宁市金乡县某公司,办案民警根据车辆信息立即出发赶往金乡县调查。在金乡交警大队的配合下,2016年3月17日,在金乡县西外环某停车场内将该车查获,车辆前保险杠撞击痕迹明显,且挂车车底轮胎处有明显人体组织遗留,随后将该车扣押至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继续调查。
夜幕掩盖不了罪责,经过连续五昼夜的走访调查,3.12肇事逃逸事故告破,等待肇事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王季东
事故科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伤者全身多处碾压痕迹,颅脑开放性损伤,已经确系死亡,在现场只有一辆电动自行车遗留,电动自行车有明显车辆碾压痕迹,而现场周边未发现有肇事车辆。因案情重大,值班民警在勘查现场过程中将案情及时汇报给事故科长及大队领导,接民警汇报后大队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随后到达了现场并做出指示:死亡逃逸事故,务必要及时查找线索,尽快将肇事者查获归案。
经民警对现场仔细勘查,得出初步结论:死者骑电动自行车被不明车辆从后方撞倒后碾压致死,肇事车辆应为重型货车,肇事后向北逃逸。而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遗留的任何碎片及刹车痕迹等,单纯从现场来看不能确认车型,且事故时间不能确认。在勘查现场完毕后民警走访了周边群众,未发现有目击证人,之后在现场以南五十米处发现有路东侧电动车厂内装有监控系统,摄像角度可以看到105国道现场南五六十米位置处,但并不能直接看到现场情况,因不能确认事故时间,无法通过查看该监控得出有效线索。
民警通过死者家属得知,死者刘某,家住单县徐寨镇刘堂行政村,平时在单县城里当保安,一般间隔一两周回家一次,回家时间不确定,事故发生前一天晚上刘某家属给他打电话让他回家浇地,事故当天早晨6点多就联系不上了,经调查刘某同事,其同事对其出门时间不确定。
为确定事故发生时间,民警调取了事故现场前的收费站监控,经过分析对比,发现有五辆电动自行车通过收费站,经刘某家属指认6时07分经过的电动自行车为刘某。民警根据单县收费站监控及济宁市金乡县的卡口信息分析出一辆半挂货车有很大嫌疑,随后通知了该车车主,车主及驾驶员配合工作到了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排查,经民警对车辆进行分析及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该车驾驶员称其经过事故地点时就发现现场存在了,结合现场情况及该车驾驶员供述,民警判断该车应该不是肇事车,因而早上6时07分经过的电动自行车并不是死者刘运逢,案子一时陷入僵局。
3月15日下午,办案组召集事故科的业务骨干重新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大家一致认为,首先要确定死者出事的时间,然后划定排查范围。于是根据受害人亲属提供受害人打工的单位到事故现场可能行走的的几条路线,兵分两路,对沿路监控进行了仔细分析,并让死者家属逐一辨认,最后确定5时20分许经过的电动自行车更像死者刘某。民警连夜根据这个时间段的监控信息对经过的重型货车逐一分析,最后锁定8辆重点嫌疑车。其中,鲁HG×××号半挂货车嫌疑最大,该车户主为济宁市金乡县某公司,办案民警根据车辆信息立即出发赶往金乡县调查。在金乡交警大队的配合下,2016年3月17日,在金乡县西外环某停车场内将该车查获,车辆前保险杠撞击痕迹明显,且挂车车底轮胎处有明显人体组织遗留,随后将该车扣押至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继续调查。
夜幕掩盖不了罪责,经过连续五昼夜的走访调查,3.12肇事逃逸事故告破,等待肇事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通讯员 王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