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04月27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菏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4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我市2014—2015年受理的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案件一: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荷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状告郓城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并进行批量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案件二:“欧普”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了杭州欧普贸易公司和海盐博世电器公司生产的浴霸及LED吊顶灯,且印有“欧普”标识,属商标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判令:杭州欧普公司、海盐博世公司赔偿原告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8万元;张某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案件三:“维纳斯”商标侵权案
   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 “维纳斯”商标,崔某在其经营的单县维纳斯婚纱摄影楼门头装饰、宣传条幅使用了“维纳斯”标识。法院判令崔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案件四:技术合同纠纷案
   原告重庆市骏通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购买被告菏泽某机械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及生产技术,但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令: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不具备,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五:“工”字牌阀门商标侵权案
   原告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是“工”字牌商标的权利人,其持有被告林某出具的认可曾销售侵害该公司商标权的阀门,并同意赔偿损失的书面承诺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判令: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林某销售了“工”字牌阀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六:“柔影”商标侵权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柔影”商标的使用许可及诉讼权,状告定陶县某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所销售的“柔影”牌卫生纸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责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赔偿原告8000元经济损失。
   ■案件七:“小霞”商标侵权案
   原告菏泽开发区小霞专业美容美发店旗舰店,曾租赁被告的房屋以注册商标 “小霞”为店名经营五年。原告离开后,被告擅自以“小霞”为店名在此经营美容美发,并在其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 “小霞”字样。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
   ■案件八:“义乌小商品城”虚假宣传案
   中国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系原告东营金田小商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开始经营。被告曹县德泰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是其投资5亿元开发的广饶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且印发的宣传单也有显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曹县德泰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计3万元
   ■案件九:“小天鹅”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系小天鹅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东方美丽小天鹅公司委托被告美乐公司定牌生产使用“小天鹅”字样的洗衣机,被告顿某某对外零售涉案洗衣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顿某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洗衣机;被告东方美丽小天鹅公司、美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案件十:“九阳”商标侵权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豆浆机等商品项目上拥有“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张某某销售的涉案豆浆机上突出使用了“juyoung九阳”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整理/本报记者 孟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