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12月09日] -- 牡丹晚报 -- 版次:[A2]

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城市低保标准42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3600元/年
本报讯(记者 文杰)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了解到,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市政府日前下发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5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6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8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运转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提高到10000元。
   另外,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最高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为70%,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2000元,重特大疾病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25000元。